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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 验房及监理案例

佳信花园业主告赢发展商无证交楼

发表日期:2007/3/19 16:26:39 点击数:2168

    发展商未能提交“楼宇经验收合格的证据”,法院判被告承担延期交楼责任
   
      打了半年之久的佳信花园业主起诉开发商逾期交楼一案,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佳信花园业主胜诉。
   
      本次胜诉的佳信花园业主代表告诉记者,他们于2005年3月份购买了佳信花园,按照购买合同约定,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交付使用。
   
      但业主接到发展商发出的《收楼通知书》到现场办理收楼手续时发现,发展商未能出示商品房验收合格的证件,因此部分业主拒绝收楼,并于2006年8月3日提起诉讼。
   
      记者从法院的判决书上看到“根据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,我国商品房验收合格,是实行验收备案制度,被告虽已书面通知原告收楼,但至诉讼时,被告仍没有提交其楼宇经验收合格的证据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被告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齐全,原告有权拒绝交接,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楼责任由被告承担。”
   
      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星丞对记者表示,“验收合格”既包括开发商自己组织的“竣工验收”,也需要通过规划、公安消防、人防、环保等由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验收。这些专业验收,是强行性规定,即使合同中未约定,也必须具备。
   
      发商须办理各项验收,必须及时验收备案,“已备案”则可认为该楼盘的相关单元已通过各项验收。
   
    来源:南方都市报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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